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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產業鏈大解析2

吳宗憲立委前陣子發表了一篇【在台灣當詐騙幫兇,如何減刑?司法是這樣「教」你的?】,分析了一則詐欺案件,當事人賣銀行帳戶給詐團使用,一共害11個被害人被騙共106萬元;但這名賣帳號的當事人,卻只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外加15,000元的罰金。表面上看似一則「為民喉舌」,抗議司法放縱詐騙的激昂建言;但事實上,卻是和那些「地球暖化」激進論者一樣,故意挑選特例並刻意放大(甚至誇大)的政治操弄。當然,以他立委的身分,講這些能夠激怒並團結選民的言論,毫不意外;但他「司法輕判」的結論,卻完全不是絕大多數的事實。

事實上,近幾年來,台灣司法對於絕大多數的詐欺案件,都已從重量刑了。無奈,台灣民眾的智商還是不斷地秀下限,政府都已經鋪天蓋地的宣導成這樣了,但卻仍舊有不斷受騙上當的民眾。随便查閱幾則詐騙案的判決書,都讓人驚呼:「這樣也能騙得到?」看來,並不是鐮刀太利,而是韭菜太茂盛了!細究那些詐團的招式、話術、氣質、語調...,真的粗糙有餘、漏洞百出;還能夠上當,真的要檢討自己的貪婪或無知(或兩者皆是)!

要舉特例誰不會,一樣是114年度的案子,一位越南移工擔任去ATM領款的車手,一個多月狂領242次,得手420萬元後,自己獲利19萬元,其餘皆已上繳詐團(題外話,看來就連當車手,移工都比台勞好用的多!)結果這位移工被判12年2個月(已合併執行後),量刑之重,已接近殺人或販毒重罪。「打詐」是當今執法政治正確的重中之重,重判之下全民鼓掌叫好,但就法理而言,這比例是否真的得宜?既然如此之重,那是不是乾脆去殺人或販毒好了,殺人的一般刑期也在13~17年間而已。

真正的問題在哪裡呢?在於詐騙這個產業鏈的關鍵上游除不了根,一直抓底層的車手或車主(賣人頭帳戶的)這些「免洗筷」然後重判,檢警法業績滿滿,各監所更是人滿為患外,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源。而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的民事責任,更都落在這些「也只能算在他們頭上」的替死鬼身上,從這些社會邊緣人及亡命之徒身上,討得到錢嗎?

另一個問題是,不同法官在不同案件上的「自由心證」差距太大,造成嚴重罪刑不相當的失衡。極為類似的案件,有的判三年多、有的判七年多;或是同樣判三年的案子,有的騙了近千萬、有的只賺不到百萬。不要懷疑!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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