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A R K T R U T H

牌坊戰爭1

之所以標題加個1,代表有心裡準備以後還會有2、3、4....雖然無意興戰,但不幸遇到了,就不怕戰。剛好也可藉由此案再次凸顯,台灣那「部分」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的荒唐無極限。截至目前為止,《暗黑真相網》的牌坊戰爭(被告妨害名譽)一共是8勝2敗1和。那2敗都有上新聞,分別是期貨營業員洪慈憶認為本網影射她被包養,以及假貴族學校創辦人駱展龍認為本網不實指控他的種種。至於那8勝就乏人問津了,其中包含了最近才剛定讞且值得一寫的這一勝。另外,自本網成立以來,頭2件官司都敗訴,但接下來則是8連勝,該說是老天終有眼,還是越挫越勇呢?至於那1和,因為指控方(本網的素材來源)和被指控方有簽了保密協議,所以本網也閉嘴當沒發生過。

好奇的讀者,可以用Google搜尋「期貨營業員」看看,大概就能體會首敗案的無奈了。算一算也五年前了,我也只是分享了網路上隨機看見的,期貨營業員的攬客廣告,並加評:「現在的營業員真競爭,每個都要把自己當網紅般經營。」而在文後的延伸閱讀文章中,分享了一篇「我自己以前包養其他營業員」的經驗,就被告妨害名譽了。起訴我的檢察官,也是害我現在身陷囹圄的國稅局打手李文潔檢察官。他後來考績被打丙等,已經辭職跑去當律師了。而且,他也告過我妨害名譽,但我贏了(8勝裡的其中1勝)。

現在用Google搜尋「期貨營業員」,得到的結果是這樣。

法界的默契是,凡是檢察官起訴的案子,到了法院後,有90%以上的機率會被判有罪。因為法官會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檢察官那一關已經篩選過了,會起訴就一定是罪證確鑿的;再加上台灣的司法是卷證併送制,你的起訴書送到法官手上時,「包裝」好的作文也一併附上了(解釋為什麼你應該有罪的來龍去脈、起承轉合。)而且法官和檢察官幾乎算是常要互動的「同事」(甚至求學時期就相識),所以絕大多數都會按照檢察官整理好的「罪證」,給予有罪判決。

當然,會起訴的案子,確實90%以上都是罪證確鑿、罪有應得的。但如果偶有李文潔這種,刻意要陷人於罪的丙等檢察官,那法官很容易就會被他牽著鼻子走(或因其他交情而給他面子),而以薄弱證據逕判有罪;特別是像妨害名譽這種,極度主觀的罪名時。總之,這是第1敗。

第2敗的「假貴族學校」一案,原本又是李文潔檢察官,在我向高檢署(還是監察院我忘了)提出異議後,換了一位周姓檢察官(李文潔的同事),但還是一樣起訴我,法官也懶得多聽我說就判決有罪。事情也差不多五年過去了,漢英高中倒了,但那些被擔誤寶貴青春卻拿不到學歷的學生們,以及眾多望子成龍、砸了大錢的家長們,可沒有得到任何賠償。駱展龍在學校倒了之後,改去各扶輪社等場合,販售保健食品。此案之後,我就把戶籍遷離雲林了(李文潔當時是雲林地檢的檢察官,而一個案子,案發地、報案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都有管轄權。)從此以後再也沒有見到李文潔了。他後來改當律師後,提自訴告我妨害名譽(不經地檢直接上法院),但已被法院駁回定讞。總之,這是第2敗。

接下來的7連勝沒有特別想寫的案子,直到最近這精彩的第8勝。前面的7勝都是檢察官直接不起訴處分(例如:拿別人的對帳單假裝成自己的,然後開課收學費!一案),但這第8勝則是有被檢察官起訴,而我在「牢中牢,關中關」的最窘迫環境下,沒有律師、沒有Google,自己用筆和紙寫訴狀,戴上手銬出庭答辯,最後獲得無罪判決(檢方沒上訴,已定讞。)然而,從此案明顯可以看出,我國司法的荒謬及不足之處。所以,此篇文章一樣:「所述皆依據事實,為可受公評之言論自由範圍,且與公眾利益有關。」

手寫文章和電腦打字的差別在於,你沒辦法把所有環節分段都先打好後,再前後移來移去、剪剪貼貼,最後完成順暢的全文。我必須在腦中想好全文的架構,以及述事的先後順序,並在草稿本上推演,最後才一字一句地寫出全文。這第8勝就是這麼一場,不好全面同時表述的真實故事;深怕漏了哪一點就難以凸顯出,我想呈現的司法荒謬;又怕書寫的順序不好,也難以體現出事件的高潮迭起。但不管如何,我們開始吧!

提告的是中天電視台《同學來了》節目中的「女同學」班底朱以安,她在2024年8月9日和一名男性友人,在台北市中山區的高檔餐廳明粤用餐。但《暗黑真相網》不知從何處取得她與男友人共餐的照片,竟將該系爭照片公開於「暗黑真相網」臉書專頁,並配註:「最喜歡看到這種,經濟學和生物學在真實世界完全應驗的畫面!」為此,朱以安向版主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以及求償名譽損失200萬元的民事告訴。她的理由是,系爭言論有影射「原告以美貌姣好身材色誘拐取男性友人共餐,圖謀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社經利益」之意,損害了她的人格、尊嚴、名譽。又,她身為《同學來了》節目之演員班底,長期獲取節目觀眾認可與喜愛,累積許多粉絲大眾,人格權、名譽權遭受莫大痛苦與損害,應獲200萬元之慰撫金。

「哇靠!一開始就要這麼猛嗎?完全指名道姓,而且人事時地物全出...」可能有些讀者會這麼想。但不用擔心,這些資訊全都是司法院判決書系統公開的資訊,任何人只要輸入案號或關鍵字,皆可輕易檢視。也就是說,這些都是國家自己公開的資訊。我也曾經對其他案子發表評論,也被告妨害名譽與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但也因那都是判決書系統的公開資訊,所以不起訴結案(也在8勝之一)。

先來說一個台灣司法的荒謬之處,即便在個資法上路後,司法院判決書系統上的個資(人名、地址等),卻是呈現「各自為政」的現況。不論是在個資法上路的前or後,有些案子會以甲oo、乙oo來顯示,但有的案子卻連名帶姓給你秀出來。不要懷疑,現況真的就是這樣,不信你上去隨便看幾個案子就知道。我現在還沒研究出來,這樣的各自為政,區別是by法院、by法官、by書記官,還是by案件類型,因為毫無規則可言,幾乎可說是by random。之前呂秋遠的射後不理案子,不也是被連名帶姓秀出來嗎?他還發言幹譙了一下司法院不是嗎?喔既然說到了呂秋遠,每次有讀者傳他的新聞or言論過來,問我的看法時,我一律都回:「我絕對相信他一星期換一個炮友沒問題!」

其實,第一時間收到朱以安的告訴時,第一個念頭是:「啊?這是誰?」再一頁一頁翻開那厚達89頁的起訴狀後,嘴角真的是不小心上揚了起來,心裡OS:「這是我看過最對號入座的對號入座了!而且還自己帶粉筆畫位置!」但不管如何,官司來了就是面對,如同先前的10案一樣。在89頁的民事起訴狀都還沒看完,心裡就大概已經想好,要如何答辯了。讀者看到這裡時,或許可以先暫停一下,想一想如果是你的話,會如何答辯呢?

還記得《暗黑真相網》說過的嗎?當一個有錢的男人宣佈他要結婚時,我們首先會好奇他的新娘有多漂亮;而當一個漂亮的女人宣佈她要結婚時,我們首先會好奇她的新郎有多有錢。不用自欺欺人,包含你我在內的幾乎每一個人,都打從心底認同這場,人類兩性間的「排序活動」。如同在【女人拜金不等於壞,就像男人好色不等於渣】一文所言,請坦然面對人性、誠實追求慾望。郎財女貌的匹配,是刻在DNA裡百萬年的本能;而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聞共見之公開場合(例如餐廳),見到郎財女貌的組合,並發出「合理匹配」之公評,和「女方以美貌姣好身材色誘拐取男性友人共餐,圖謀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社經利益。」是南轅北轍的。

民事庭先開庭了,法官是一位苛薄面孔的年輕女法官陳佳君,急著想結案,而且對我這個階下囚,始終沒有好臉色及態度。我的發言三句有二句被她打斷,而對方律師的發言(朱以安沒出庭),她則是頻點頭,像個聽到好學生說出正確答案的老師一樣。沒關係,並不意外;大家如果有去民事庭旁聽過,就會知道大多數的法官,都早已被這些胡亂興訟的刁民,煩到對世界毫無熱情,不可能有好臉色或好態度。再加上我的階下囚身份,她可能未審就先判了一半吧!

刑事偵查庭比較晚開,承辦的檢察官是許燦鴻,但他沒有親自問案,而是派檢察事務官(檢察官的助手)來問案。當我對檢事官說出「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聞共見之公開場合...」時,他噗地一聲笑了出來,直言:「哇你這個專業的喔...」我說因為以前有經驗了...,他又笑了一次:「我知道你很有經驗…」。其實我覺得這位檢事官都有問到重點,我的答辯他也都能以法律角度理解,作成筆錄。開完庭後,說真的我大概有99%的把握,會以不起訴結案。而一旦刑事不起訴,代表沒有成罪的基礎,自然也就沒有所謂的「侵權損害賠償」(民事賠償)。

有點法律知識的讀者可能會知道,通常這種刑事民事雙提告的案子,民事法官都會等到刑事判決出爐後,再依其結果(不起訴、無罪、有罪)來判定民事的勝敗訴。畢竟,刑事判決可能關乎人身自由的剝奪,一定要極為嚴謹;而如果刑事確定成罪,也才有了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基礎。例如社會常見的「性侵or仙人跳」糾紛,就是最標準的類型。如果性侵成罪,自然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依據基礎;而如果性侵不成立(不起訴or無罪),通常民事求償就會跟著駁回。但往往,真的有「幹」了什麼的被告(男方),因為不想賭刑事成罪與否的風險(畢竟一但賭輸的後果嚴重),所以接受原告(女方)「以刑逼民」的和解。所以《暗黑真相網》才說,此類桃色糾紛的本質,其實是勞資糾紛。

自以為是的我,本想說接下來就是等刑事不起訴後,民事也自然會跟著勝訴。但民事法官陳佳君出現在我的夢中,告訴我:「你想得美!」在刑事偵查庭還沒作出起訴or不起訴處分之前,陳佳君法官就先聲奪人,判決我敗訴。12頁的民事判決書中,扣除掉一些必要的程序贅字,大概有一半以上是把朱以安的民事起訴狀複製貼上吧!但也就是這則判決,在判決書系統上揭露了全部的「人事時地物」(我已經請人將網頁存檔、拍照、列印出來,物證人證皆有。)六年前在和國稅局打「一個紙箱開一張發票」的官司時,就提出抗辯:「國稅局在先前類似的案子接受訪問時,都說只要是真實交易,一件商品開一張發票並不違法。」但我並沒有保留那個新聞頁面,所以當我提出這個抗辯後,那幾個新聞頁面就消失了。

神奇的是,就在民事庭陳佳君法官作出判決後,偵查庭這邊就立馬將「他」字案改列「偵」字案(差別我就不贅述了),然後火速起訴。看來,不是以刑逼民,而是以民逼刑。用民事的敗訴判決,回頭來逼刑事部分作出有罪判決。這個時間點,正好是我在「牢中牢,關中關」度過生日之時,有看《幽圄弔心篇》的讀者,可以想像一下那個心情。要知道,對於服刑中的受刑人,「有另案」的包袱,不管在申報假釋或申請外役監等資料上,都會是極大的障礙。但,也只能繼續面對命運的試煉。

在起訴書中,見都沒見過我的許燦鴻檢察官,幾乎是把民事陳佳君法官,從朱以安起訴狀上複製貼到判決書的內容,再複製貼上到起訴書中。很顯然,許燦鴻檢察官不想打臉民事的陳佳君法官。也許是要維持司法的一致性,也許就是看我不爽。反正,他就是接著陳佳君法官的牌打下去,沒有要抓她bluffing的意思。喔對了!刑事的部分朱以安也是一樣告妨害名譽個人資料保護法(俗稱個資法),但許燦鴻檢察官只起訴了妨害名譽一條,個資法的部分他是不起訴的。可能是想說,妨害名譽這種主觀斷定的罪,比較好掰理由,但個資法這種看證據的罪就掰不出理由了。不過,這其實也就等於打了陳佳君法官一半的臉,更打了自己重重的一巴掌。

看到這裡,或許讀者們可以再暫停一下,想一想如果是你的話,會怎麼採取下一步呢?民事已經先判你輸,然後刑事也被起訴(凡起訴的案子,90%以上判有罪。)民事陳佳君法官和刑事許燦鴻檢察官,「或許」是想聯合嚇一下我,讓已經身陷囹圄的我,感到恐慌而去和朱以安和解,賠錢了事以換她刑事撤告。畢竟,兩造雙方和解的話,對法官的分數是最高的。我先前的那2敗,法官也是無所不用其極地軟硬兼施,逼雙方和解;一旦和解不成,那就是比較不聽話的那一方敗訴(也就是我)。

刑事庭開庭了,法官是一位中年男子湯有朋法官,而我當庭陳述的答辯如下:

由起訴書第4頁第16~18行「觀諸系爭照片,固然有拍攝到告訴人與友人用餐之畫面,然尚另包含他人,亦非以特寫方式拍攝告訴人之特徵,且除照片外,並無結合任何告訴人之其他個人資料...」所示,顯見系爭圖片為一「社會現象之縮影」,也就是說,並無任何網民從該圖識別出告訴人朱以安,或其他任何特定人。

就本人之行為意圖而言:

一、本人亦不知系爭照片中任何人的身分,單純欲表達在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聞共見之公開場合中,貌似高社經地位之男性,與外貌佼好之女性,一同在高級餐廳用餐,在現代社會是完全合理的現象,並以「經濟學」和「生物學」作為合理生動比喻。

二、本人所述如此合理之男女匹配,與許燦鴻檢察官所謂「女性以色侍人交換男性金錢利益」之偏頗曲解,有著極大的不同。檢方如何證明系爭貼文有「交換」、「以色侍人」之影射?不禮貌一點說,都已經民國幾年了,檢方竟還在用如此封建、古老、虛偽的過時道德觀,強加於現代法律之上;失職之至,莫過於此。

就本人之行為結果而言:

一、由起訴書第3頁第5~8行「諸多不明究理之網民閱覽系爭照片與系爭言論後,即留言諷刺告訴人拜金追求金錢物質利益(如留言中提及賓利、法拉利、保時捷、瑪莎拉蒂等奢侈豪車或房產等)...」來看,事實上所有網民和本人一樣,沒有一個人認出告訴人。所有網民之留言,皆是對於本人描述的「合理社會現象」表達接收及贊同之意;或有留言以較灰諧之比喻呈現,但也都是針對該「未針對特定人」之「合理社會現象」,而非因接收到「朱以安利用美色交換金錢利益」之名譽貶意後,再加以留言詆毀之。 

二、經查,朱以安並非社會知名人物,僅曾為一檔談話性節目之非固定談話來賓之一,故從本案系爭照片及系爭貼文,到網民之留言,不論是行為意圖亦或結果,皆無涉告訴人名譽之價值增減。若有,檢方無舉證。

綜上,許燦鴻檢察官偏頗的將「高社經地位男性與美貌女性在高級餐廳用餐」之合理社會現象,與「拜金」、「追求金錢物質利益」劃上等號,除明顯將妨害名譽之定義無限上綱外,更無疑否定了現代開明社會,女性慕強擇偶的自由。故檢方之起訴極不合理,請法官明鑑並給予無罪判決。

我雖然有帶小抄,但在法庭上一字一句將這些答辯內容,唸給書記官打字後,我還是默默地在心裡和自已擊個掌,Good Job!審判長湯有明法官沒有針對案情問我任何問題,只問我:「最後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我回:「如果法官允許的話,我想補充一點。」法官說:「當然允許啊!這是你的權利!」真的是和頻打斷我發言的民事法官陳佳君天壤之別。我補充道,雖然民事庭已判我敗訴,但該判決是個違憲的判決,因陳佳君法官在判決中要求我刊登專文向朱以安道歉,但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大法官釋憲)已宣告,強制當事人道歉是違憲的。故請法官不予理會民事判決,給予刑事無罪判決(另我也已針對陳佳君法官的違憲判決,提出法官評鑑申請。)

「檢方有什麼要補充的嗎?」法官最後問蒞庭的公訴檢察官(不是許燦鴻),沒想到公訴檢察官此時竟然說:「被告承認行為,但行為是否違法,請法官依法裁決。」我在心裡想:「我贏了!」好啦先不要太得意,當初偵查庭開完的時候,我也是自信99%不會起訴,結果還不是起訴了。在開完庭後的一個月,我收到了無罪判決的佳音,而且檢方沒有上訴。看來許燦鴻檢察官不僅打自己臉,連公訴檢方也打他臉。至於陳佳君法官,雖然我的法官評鑑申請十之八九會草草結案;但從此案明顯看出,台灣當前的司法荒謬及不足。現在這樣是什麼情形?刑事法院認證「沒有妨害名譽」,但民事法院卻判我「因為妨害名譽所以要賠償對方損害+道歉」,請告訴我,這是什麼情形?

這就是我的第8勝,特別有感觸的一勝。

【民事判決書】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81號民事判決
【刑事判決書】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就和【有錢人的司法跟你不一樣2】中所說的一樣,有時候官司的敗訴,也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新發現,例如用敗訴判決中的事實調查或定讞立場,去踩住或發現,某些尚有爭論的認定或新的秘密。我們比對一下《同學來了》在維基百科上的「女同學」名單,和朱以安在民事庭中的說詞。

所以是維基百科錯了,還是《同學來了》節目不實呢?就民事判決的記載,朱以安並不是大學生(也不是學生),她在法庭上自呈,學歷為高職,擔任牙醫診所助理,每月薪資約3萬元。不用擔心,這些資訊也都在判決書查詢系統公開全民閱覽。

這篇文其實原本發想,要用「暗黑真相網公開向朱以安道歉文」作為標題,然後以陳佳君法官要我刊的那些東西作為開頭,再接著講故事的其餘部分。但後來想了想、擬了擬,還是用「牌坊戰爭1」這個標題好了。再仔細想想朱以安也真的滿厲害的,以一個高職畢業的小資牙助之姿,竟能名列全是大學生的「女同學」班底,想必一定也有什麼優秀的過人之處吧!

後記

精彩的沉甕底,就在剛收到朱以安的民事起訴狀之際,《暗黑真相網》的代班小編收到了一則來訊,來訊者自稱是朱以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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