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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的暗黑真相

在金融投資領域,除了各種吸金騙局之外,還有一塊其實也是屬於違法地帶的,就是各種台灣金管會沒有核準的境外金融商品。當中以保險、基金,佔了絕大多數。海外房地產比較沒有這麼灰色,因為房地產不屬於金融商品。但如果銷售的不是產權,而是以產權為包裝主角的股權,或是其他的房地產衍生性權利商品,嚴格說也是屬於金融商品了。

但不管是那一種,只要一不小心,都還是有可能面臨「損失100%本金」的結局,而這無非是所有投資人,最不願意遇到的情況。更慘的,就是拿原本沒有貸款的房子或祖產,去銀行抵押借款,來投入這些境外金融商品,想說可以「無風險套利」。但最後當境外投資全部石沈大海後,國內的抵押借款還是一樣要慢慢還的(或直接失去房子或祖產)。

銷售這些境外金融商品的公司,多半以企管顧問公司財富管理公司......等名義,在台灣進行銷售行為。它們雖然聽起來都「很像」金融機構,但它們都不是金融機構,只是一般的公司。在台灣,金融機構(銀法、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都是特許行業,而在這些特許行業中,所販售的商品,也都要有相對應的主管機關核準(金管會、保險局、證期會...等),才可以進行銷售。

然而,台灣的金融法規保守且落後,是全球金融業界已知的事實。台灣的主管機關,在為投資人「把關」的同時,可能也擋掉了很多,明顯優於國內投資環境的商品。或者,它們根本不是在幫台灣的投資人把關,而是在為一些台灣的既得利益財閥把關。所以,這類處於灰色地帶,銷售境外金融商品的公司,在台灣一直都是很大的市場。整個境外金融商品的市場,搞不好不比國內正規的投信市場小。

雖然,這些財富管理公司、企管顧問公司,嚴格說都沒有銷售境外金融商品的資格,它們的業務也都一樣打著擦邊球,以「理專」之稱自居,並「介紹」(而非銷售)境外的金融商品。然後介紹到客戶決定買單了之後,再安排客戶去香港開戶,把錢匯到「自己名下」的保管帳戶裡。不經手客戶的錢,是這個行業一條很明顯的界限;因為要是出了事,這點是一個責任輕重很明顯的分水嶺。

當然,為什麼這些「理專」會這麼努力的,賣這些這麼棒的商品?肯定就是這些境外金融商品,所發出的銷售佣金,遠高於國內完全合法合規的金融商品。還有一點就是,這些境外金融商品,在過去的十幾年裡,在某種程度上,成功解決了台灣的投資行業(銀行、投信、證券),「總是無法讓客戶賺錢」的死胡同。穩定(甚至保證)每年8%的複利滾動,對於那些本業繁忙的高資產客戶來說,非常的誘人。

延伸閱讀文章:
撈女案例 之 彩鑽女王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華都金業

不過,沒有天天在過年。過去很好,也已經好了很久的東西,什麼時候會開始變的不好?沒有人能知道!還記得歷史上的LTCM(Long-Term Capital Management)事件嗎?還記得黃曉明與Angelababy的山盟海誓與世紀婚禮嗎?這個世界上永遠不變的一件事就是:Nothing last forever!

最近業界有個間老字號的公司澳豐( AYERS Alliance,市場上簡稱AA)以及它的上游兆富,發布了一則另投資人膽戰心驚的消息,導致很多有投資的人,都跑來問版主,到底該怎麼辦?

AA兆富在台灣都已經超過十年,它們主推的商品是STI的Power Fund以及CCIB(City Credit Investment Bank)和CCAM(City Credit Asset Management)的類似產品,都是匯率套利型商品(High Frequency Arbitrage Trading),平均的年化報酬率大約是8%左右,而且利潤都可以選擇再併入本金,繼續複利滾動。

很多企業主、醫生、政客、地主......等高資產客戶,都是它們的座上嘉賓。前幾年最盛大的時候,光是年終招待它們的VIP客戶(投資金額在200萬美金以上),就至少有六、七百個人到場。業績好一點的業務(喔不!要尊稱他們為理專),幾乎都是開跑車、戴名錶。

而從各種客觀資料(以及版主的源頭消息)來看,它們確實都不是那種,單純「後金補前金」的龐氏騙局,而是真的有把投資人的錢,拿去做某些「能造血」的事情。而且這個「能造血」的事情,在過去的十幾年都很順利。

插播一下,還記得《暗黑真相網》說過的嗎?遇到任何的投資機會,請先問自己三個問題:
一、這個投資機會的獲利模式(造血功能),是否合理、真實?
二、你的錢是不是真的被拿去做這件事?
三、這麼好康的事憑什麼輪到你?

只是,這個已經持續了十幾年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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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留言 : 06

求真相

2023/05/03

請問兆富後續…
本身是受害人。不知可如何自救

版主回覆:

調整心情,當作一次經驗,然後趕緊想辦法努力賺錢。

hu0622

2023/03/02

我也想了解!家人往生前有關於購買兆富產品問題!後續處理事宜!被叼難一堆

niddle1

2023/02/21

請問有人是否知道台灣澳豐客服 或業務的電話?? 或聯繫方式? 因為家母有投資,但前陣子家母驟逝,我們想聯繫澳豐客服相關事情.....。拜託有誰可以告訴我.....感恩感恩....

魚魚

2023/02/21

嗯...
正好去年11月之後 USDJPY大跌

Mallard

2023/01/29

只是,這個已經持續了十幾年的順利,???
請問文章有後續嗎?

Jason123

2023/01/19

powerfund好像在日本被取締, mobile01有人貼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1&t=6274015&p=4

1. 1. 推薦內容
  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Ai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o., Ltd.(東京都港區,法人編號 9010001065933,總裁田中英二,資本金 4.75 億日元,17 名全職高管和員工,投資管理業務,投資建議作為代理業務和第二類金融工具業務的檢查結果),發現金融工具經營者存在以下問題,建議專員根據金融工具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服務機構設立法。

2. 2. 事實
  艾全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4月23日設立並檢查了公開募集投資信託“艾動力基金”(以下簡稱“公開發售投資信託”) .截至參考日期(平成2年8月24日),這正在運行中。
  公開發售投資信託主要是指由外國投資公司Spectra SPC(開曼註冊局,以下簡稱“Foreign Investment Securities”)發行的Foreign Investment Securities Spectra SPC – Powerfund JP Segregated Portfolio(以下簡稱“Foreign Investment Securities”)。 “外商投資公司”)。)通過投資基金的基金格式,即期套利交易(系統不斷觀察市場,捕捉穩定盈利機會(提供交易所交易者之間的價差(套利機會))即刻執行交易的交易(同時在同一單位買入和賣出相同的貨幣對),以及基於稱為“套利交易”策略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是一個實質性的投資目標。
  此外,據說套利交易是通過多個位於海外的金融公司(以下簡稱“主經紀商”)進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少量的投資資金(保證金)。可以交易(槓桿)許多倍的金額。
  在管理這種基金中基金型投資信託時,投資管理人從履行對投資人的受託人責任的角度出發,在良好的管理人的悉心照料下,對投資對像管理的資產進行管理。並繼續對投資和管理方式等進行充分的調查和檢查,甚至在金融工具經營者綜合監管指引中,例如持續開展投資承包商的業務執行能力,要求妥善管理和管理通過建立確認制度,根據產品特點為投資者提供準確的信息。
  在本次檢查中,我們在檢查投資管理業務的經營情況時,發現了以下問題。

○ 投資管理業務沒有在投資信託受益人的良好管理下進行的情況。

(一)公開發售投資信託設立前的調查等情況
  本公司在設立公開發售投資信託時,由於對管理人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的存在、管理方式等與投資對象所管理資產相關的情況一無所知,因此是優秀的投資管理人。在經理的照料下,我們沒有進行足夠的調查來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和管理所管理的資產。
  具體而言,本公司未對本次外商投資證券相關外商投資公司資產管理人STI JP Limited(開曼註冊,以下簡稱“STIJP”)的投資制度進行調查,我們不了解實際情況。 STIJP 的情況。
  此外,本公司未調查套利交易是否實際進行,也未掌握套利交易的存在。
  此外,對於公開發行的投資信託,該制度是將投資信託財產的主要部門委託給主經紀商,但公司未調查主經紀商隔離管理的實際情況,也未調查隔離管理的實際情況。我不知道實際情況的管理情況。

(二)公募投資信託設立後的調查情況等
  公司在管理公開發行的投資信託時,僅對與投資對象的投資性財產相關的管理人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的存在、管理方式等進行了表面確認,對這些仍一無所知。實際情況。作為投資管理人,我們沒有進行足夠的調查來做出適當的投資決策,並在優秀管理人的照顧下管理所管理的資產。
  具體而言,本公司尚未對 STIJP 的運營體系和主經紀商隔離管理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
  此外,自令和元年 7 月以來,本公司已從 STIJP 獲得併確認了有關套利交易內容的表格,該表格據稱是通過主經紀商進行的。沒有確認是否真的完成了,他沒有進行詳細調查就離開了。
  此外,根據令和年2月2日從STIJP收到的說明,本公司已向客戶說明,通過大宗經紀商進行的交易實際上並未使用槓桿。儘管認識到與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內容不同,但未經檢查。

  就這樣,本公司在沒有進行充分調查等的情況下設立了公開發售投資信託,之後即使有機會進行充分調查等,也無人看管,因此進行了檢查。即使截至記錄日期,仍不清楚客戶財產的管理方式以及公開提供的投資信託的管理方式。

  於條例第二年5月14日,本公司設立了投資於外商投資證券的合格機構投資者私募投資信託(以下簡稱“私募投資信託”),並於檢查基準日,這是在運作,但情況與上述私募投資信託類似。

(3) 對銷售公司等的說明情況
  如上所述,本公司並未對套利交易的存在進行充分調查,而是將套利行為視為針對多個辦理本次公開發售投資信託發行的第一類金融工具經營者進行了套利交易。似乎通過交易獲得穩定利潤的材料。本公司亦向私募投資信託的受益人作出相同說明。

  本公司的上述行為被認定為未在投資信託受益人的良好管理人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良好管理人”的照料下開展投資管理業務. 承認它違反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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