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撈女的禮物與年終獎金

為什麼撈女的禮物會跟年終獎金扯上關係呢?其實大有關係,而且這兩者都是非常好的「換位思考」案例,很值得絕大多數,沒有站在資方立場思考過的員工,以及沒有站在金主立場思考過的撈女,作為換位思考、知己知彼的學習機會。

雇主犒賞員工年終獎金,與金主犒賞撈女禮物(說的好聽一點好了,交往期間男友贈與女友禮物),都是贈與方受贈方的關係。而雇主與員工、金主與撈女(男友與女友)在勞資合約期間(交往期間)都是屬於「合作關係」;但一旦這層關係結束,雙方便會處於「無利害關係」。而合作關係期間,贈與方支付給受贈方的合約總值,很有可能已經遠超過,提前結束的合作關係,所應該受贈的合理報酬。如此一來,贈與方就會面臨一種「預付報酬但合約不完全履行」的狀況。

當然,這是個一體兩面的問題,受贈方拿了超出合約總值的報酬,中途拍拍屁股走人,當然不會多計較;但贈與方如果給出超過合理報酬太多的「預付報酬」,一定會心有不甘,進而有對簿公堂的案例。

以這個例子來說好了:【她掰了富少卻拒還賓士,辯「愛的禮物」!
女子與富少交往期間,富少將價值300多萬的賓士車,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後來分手,富少欲討回賓士車,卻遭女子拒絕,雙方進而對簿公堂。最後法官採信富少的說詞,該賓士車僅是「借名登記」女方名下,而不採信女方所言,是交往期間的「愛的禮物」。

富少為什麼如此堅持一定要討回賓士車呢?一來當然是原價366萬的全新賓士GLC 43,三年後再怎麼折舊,也都還有200多萬的價值,足夠富少再包養另一個女大生好幾年了。二來,肯定就是富少也覺得,就算是當作「愛的禮物」,這個禮物裡,一定有部分是屬於「犒賞女方過去的良好表現」、另一部分則是屬於「期待女方未來有更好表現預付報酬」。而現在提前分手了,就表示第二個部分的期待落空了,自然會心有不甘,想要討回這部分的「預付報酬」。但車子又無法切割,所以在法庭上的攻防,就說成這是「借名登記」,並非贈與。然後找來前前女友以及售車業務,作證「借名登記」的存在事實。想當然爾,會找來前前女友作證,一定是已經談好,前前女友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證詞;而售車業務更是清楚的知道,必須站在未來還會再買車的富少這邊。

然後我幾乎可以跟您保證,這個案子的法官是男法官,而且是懂一定人情事故的男法官。如同我們在【撈女養成班 之 法律面面觀】一文中,所討論過的那個例子一樣。不要以為法官都一樣,法官不是神,是人。既然是人,就有男人女人之分;男法官跟女法官判案,絕對大不同。不信?你去看看從檢察官到法官,一路都碰到女司法官的李宗瑞,被判的重不重就知道了。而會判決女方返還交往期間受贈禮物的男法官,雖然檯面上還是要掰出一套冠冕堂皇的判決理由,但其實在男法官的潛意識中,一定也有某種程度,是在認同原告「覺得這樣的肉金太貴了」的不滿。而那些「合理肉金以外的溢價」,法官一定也在某種程度上,認同男方覺得「預付報酬這部分的合約沒有完全履行」的心理。

同樣的概念,套用在年終獎金上的話,雇主犒賞員工年終獎金,其實也包含了兩個層面的意義,一是感謝這位員工過去一年的貢獻、二是期待他在未來有更好的貢獻。但許多員工都會作出「一領完年終就離職」這樣的舉動。這樣的舉動,無疑是讓雇主給付年終的第二層用意,也就是「期待他在未來有更好的貢獻」這部分落空了。請試想,雇主如果提前知道,員工會有這樣的舉動,那想必他極有可能會在年終獎金的數額上,再作思考調整,同意嗎?

同理,交往期間男對女的付出,除了買她的青春以外,還有另一層面的用意,就是「期待她未來的某種回饋」,而當發現這層期待落空的時候,那不甘心的感覺,自然就不難體會了。當然,在普羅大眾的眼裡,還是會覺得這男的活該居多,但這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

不論是愛的禮物,還是年終獎金,以上都是站在贈予方,也就是資方的角色來思考,聽不聽的進去,都是您的自由。如果已經是身為資方多年的讀者,一定可以體會我所說的這些東西。而不管是受薪階層想要往上爬,還是收受禮物的撈女想要更上一層樓,了解並體會你的贈與方,有什麼樣的心理思維,絕對有益無害。

由這樣的觀點,讓我們可以進一步有所省思的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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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留言 : 03

郁天杰

2020/12/28

好的

郁天杰

2020/12/28

剛剛我收到信用卡付費成功通知,然後我使用臉書帳號登入,點了幾篇文,依舊無法看到全部,請問399的會員的權限到底該如何使用?謝謝!

版主回覆:

https://www.darktruthweb.com/contract

郁天杰

2020/12/28

抱歉,我已付費399加了會員,但不知如何進入會員功能觀看文章,沒有登入頁面,到底該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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